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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05 09:38:07 访问次数:3925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184

 

河北科博锐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生

住所: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饶道120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2014年9月27日,使用虚假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了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等三个乡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电力工程、廊坊市岁丰农业160kVA台变工程等大量用户受电工程。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虚假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用户受电工程报验资料、工程合同及财务凭证;

3.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现场检查确认书。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