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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1-22 15:25:20 访问次数:81373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史成慧:

单位: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1日,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号机组、2号机组相继停运,造成全厂对外供热中断33小时52分钟的电力安全一般事故。你作为当时该公司安委会主任和主要负责人,未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构成漏报事故信息。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21”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调查报告书;

2.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任职证明及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4.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手册(节选);

5.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21”机组故障停运原因及恢复情况报告;

6.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史成慧2018年收入证明;

7.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140,515元(大写:壹拾肆万零伍佰壹拾伍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