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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11:04:01 访问次数:59532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廊坊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 杰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梨桁村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2020年9月向我局申请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申请材料中付忠祥、孟庆春、陈宝奎、高云龙、王环宇、王太伟、杜庆海7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为虚假证件。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华北监能许可〔2020〕32号);

2.你公司申请许可时提供的付忠祥、孟庆春、陈宝奎、高云龙、王环宇、王太伟、杜庆海7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以及调查期间提取的上述7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北能源监管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审查工作表复印件;

4.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大写:贰万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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