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21〕5号
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时
住所: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108号五层商业房523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向我局申请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经核实,你公司申请时所提供的工程业绩为虚假材料,具体为: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分公司2020年抢修项目施工合同1.3项工程的电压等级和工程量进行了涂改,增加了“35kV变电站16座及10kV电缆线路”字样;对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气设备修(试)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第3项修试对象的电压等级和工程内容进行了涂改,将“开关柜修复后整体母线试验”涂改为“10kV电缆线路试验”;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修缮合同第1项工程电压等级和工程量进行了涂改,将“电表改造工程修理修缮”涂改为“35kV电力设施及电缆线路修理修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华北监能许可〔2021〕3号);
3.你公司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分公司2020年抢修项目施工合同、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气设备修(试)合同协议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修缮合同复印件;
4.调查期间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调取的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
5.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6号)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