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卫
住所:杭州市庆春东路77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起重机司机程某某在从事吊装作业期间,违规将起重机控制钥匙置于检修状态,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2×66万千瓦扩建工程主体工程施工A标段合同》复印件;
4.你公司与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5.华北能源监管局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
6.你公司提交的《QUY260履带吊违规操作情况报告》;
7.陕西宇宏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QUY260履带吊违规操作情况报告》;
8.现场收集的起重机操作台照片;
9.问询笔录及同步录音2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三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