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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1] 4号 )
发布时间:2021-07-29 11:40:02 访问次数:96329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阳原聚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              

住所:阳原县浮图讲村东街5排13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所属的阳原聚格光伏电站新建二期15MW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并网发电,二期投运的15MW发电机组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变更,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你公司2017年6月19日新申请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3.你公司2021年4月29日许可事项变更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4.你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5.你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6.询问笔录3份及同步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原电监会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