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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00:00:00 访问次数:8476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罚〔2023〕1号





临西县润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80W6XX3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苗圃场内

法定代表人:武瑞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二期100兆瓦电力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项目风机吊装完毕、升压站外输线路建成的情况下,你公司仍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负责人身份证、人事任命通知书复印件;

2.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项目(二期100兆瓦项目)工程核准相关材料;

3.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项目(二期100兆瓦项目)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提出质监注册申请的相关材料;

4.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项目(二期100兆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5.你公司向我局报送的《关于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项目(二期100兆瓦项目)开展质量监督的申请》;

6.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