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18〕2号
乌海市宏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来荣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路西、甘德尔街北中立加油站东广泰酒店外围6号商铺二楼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承揽了乌海市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一标段)。
以上行为有乌海市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停工通知单,以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并处罚款十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