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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电业局〕
发布时间:2018-07-05 11:32:28 访问次数:38239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183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新华东街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中,未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施工企业投标的必备条件,违规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的乌海市宏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乌海市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一标段)档案材料复印件,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停工通知等;

2.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确认书;

4.询问同步录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三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送达回执.docx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