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监能安全〔2019〕116号
华北区域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约谈(以下简称约谈)的情形明确如下:
一、除《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约谈情形之外,电力企业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华北能源监管局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责任事故、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
(三)存在谎报、迟报、瞒报、漏报上述事故事件信息,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报送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滑坡倾向的;
(五)国家能源局交办或华北能源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原则上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主持,具体约谈工作由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实施。
三、约谈对象为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有必要,上述被约谈单位的上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亦作为被约谈对象参加约谈。
四、约谈纪要正式印发给相关企业;依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约谈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约谈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3月15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
华北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19年3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