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皇岛宏顺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17 00:00:00 访问次数:38955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罚〔2018〕5号

秦皇岛宏顺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宏飞              

住所:昌黎县龙家店镇龙家店村荣腾街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的有效期涂改为2018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在2018年1月17日许可证到期后,承揽了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小巫岗村等水利10kV配套工程的试验业务。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涂改过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小巫岗村等水利10kV配套工程报装验收资料、试验报告等;

3.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现场检查确认书。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二万元;根据第四十一条,责令你单位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处罚款一万元。

综合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