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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恒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18 00:00:00 访问次数:63007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罚〔2019〕3号


陕西恒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国华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以南美寓华庭二期第1幢2单元22层22203号房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了伊金霍洛旗2016年农网10kV及以下工程改造、伊金霍洛旗2016年营销老旧计量改造、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日都阿麻村后塔社王金山专变3项工程。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伊金霍洛旗2016年农网10kV及以下工程改造、伊金霍洛旗2016年营销老旧计量改造2项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收付款凭证、工程款发票等;

3.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日都阿麻村后塔社王金山专变工程报装及验收资料等;

4.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现场检查确认书。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