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1] 3 号 )
发布时间:2021-07-08 00:00:00 访问次数:97398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21〕3号


肃宁县泰宁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宁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武垣西路北侧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了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路灯照明变压器试验工程。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路灯照明变压器工程报装资料、试验报告等;

3.国网肃宁县供电公司关于在用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查询到客户施工方施工资质的报告;

4.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6号)第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