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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是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本机关主动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即本机关在履行职能(可点击链接查询)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规定,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③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hbj.nea.gov.cn) 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公众可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获取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时限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须知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填写申请前,建议先了解我局职责范围(点击链接)。 我局未制作或未获取的信息,无法提供。 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若需咨询我局能源监管业务问题,请通过网站首页的“政务咨询”渠道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应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点击下载),确保内容真实有效。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等,我们将按您选择的方式给予反馈。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072963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信息公开岗位人员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 邮政编码:100045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83687400 (四)申请处理和答复期限 收到《申请表》后,本机关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期限内。 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 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072963 传真号码:010-83687400 互联网联系方式:局网站政务咨询栏(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示办理。) 四、监督保障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通过网站首页“局长信箱”反映。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名称: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规范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
简介:本局是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设于北京市。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和内蒙古(西部电网)的能源监管工作,及对山西、山东能源监管办的业务指导。2013年11月21日成立,其前身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办公地址:
华北能源监管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
天津业务办公室: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4号
河北业务办公室: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6号5楼
内蒙古业务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华电新能源综合楼5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10-88072720
收文传真:010-8368740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邮政编码100045
华北能源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2.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3.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管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4.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
5.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7.负责协调有关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
8.负责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下达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监管。
童光毅 局党组书记、局长
简历:童光毅,男,汉族,湖北黄冈人,1989年6月参加工作,198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济学博士。2022年4月任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代方涛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简历:代方涛,男,汉族,山东日照人,1993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学硕士。2022年3月任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彦文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简历:张彦文,男,汉族,河北保定人,200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学博士。2022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机要、财务、人事、信息、档案、保密、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市场监管处
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和交易结算,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三)行业监管处
负责监管能源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取消和下放的能源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监管节能减排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
(四)电力安全监管处
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五)资质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可持续性监管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
(六)稽查处
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12398”投诉举报处理。
(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八)天津业务办
负责天津市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九)河北业务办
负责河北南部电网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十)内蒙古业务办
负责内蒙古西部电网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国家能源局网站“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网址如下
电力业务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 |
电力业务许可 |
实施主体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
设定依据 |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
申请条件 |
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章 详见服务指南 |
申请材料 |
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章 |
办理和许可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办理地点 |
全程网上办理。 |
业务咨询电话 |
北京和冀北:010-88072709 河北南部电网:0311-89892303、89892313 天津市:022-24450371 内蒙古(中西部地区):0471-3476235 |
工作时间 |
8:30-11:30,13:3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
5*8 服务专线:027-81970707-8117 7*24 服务热线:4006874109 |
法定办结时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 |
新申请许可:1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变更:15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变更: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条件的,受理 |
办公地址 |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707) 天津业务办: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4号 河北业务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6号5楼
内蒙古业务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
实施主体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
设定依据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
申请条件 |
详见服务指南 |
申请材料 |
|
办理和许可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办理地点 |
全程网上办理。 |
业务咨询电话 |
北京和冀北地区:010-88072709 天津市:022-24450371 河北南部电网:0311-89892303、0311-89892307 内蒙古(中西部地区):0471-3476235 |
工作时间 |
8:30-11:30,13:3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
5*8 服务专线:027-81970707-8117 7*24 服务热线:4006874109 |
法定办结时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 |
1.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许可事项变更,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3.自收到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条件的,受理 |
办公地址 |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707) 天津业务办: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4号 河北业务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6号5楼
内蒙古业务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
能源监管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 |
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2 |
对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违反供电服务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 |
对违反电力市场监管规则的处罚 |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
5 |
对不配合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处罚 |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
6 |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
7 |
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8 |
对违反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
9 |
对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罚 |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10 |
对违反油气市场监管规则的处罚 |
1.《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
-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4号)
- 《电网运行规则》(电监会令第22号)
-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会令第31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
-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现场核查参考清单的通知
-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0〕18)
-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关于建立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汇报制度的通知
-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修订华北区域电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明确电力安全监管约谈情形的通知
-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做好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 华北能源监管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