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20〕3号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上海庙国电双维电厂间冷塔标段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的21名人员中有14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类)。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登高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取证情况;
5.询问笔录1份及录音;
6.华北能源监管局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问题整改反馈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处四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