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监能行业〔2020〕8号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化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河北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为规范辖区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华北区域油气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月19日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内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华北区域油气市场秩序,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8号)、《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7号)等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气站,地下储气库及其附属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于跨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范围的油气管网设施,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象包括:
(一)从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并在省内和省间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的企业;
(二)国家能源局授权或要求监管的单位。
第五条 监管内容:
(一)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二)对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三)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运输、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
(四)对油气管网企业开放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施监管;
(五)对其他影响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行为实施监管。
第三章 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实施监管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的企业同时经营其他油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真实准确。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供的服务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向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油气经营企业。
第八条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的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第九条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在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
第四章 对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定期公开发布本企业运营范围内的油气管网设施基本信息、剩余能力信息和服务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布本企业运营范围内的油气管网设施基本信息。信息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基本情况、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在实时公开条件不具备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剩余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剩余能力,液化天然气接气站剩余能力,地下储气库剩余能力等。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
第五章 对公平开放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布的申请和受理服务要求,无歧视的向所有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申请和受理服务应当遵循“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用户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和受理服务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结果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报告上月情况。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方式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
第十六条 对由国家能源局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优先开放服务的相关制度,明确简化申请、受理程序,并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对符合优先提供开放服务的油气资源以及提供优先开放服务的油气管网设施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提供有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提供优先开放服务的设施名称、服务量和服务时长等。
第六章 对公平开放服务合同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备案(登记)。
服务合同应当对服务时段、服务量、服务能力、交接点和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计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纳入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华北能源监管局按照规定将违约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采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及其公平开放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备案告知机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平开放服务的相关制度、标准,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华北能源监管局应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健全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快与华北能源监管局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2019〕77号)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华北能源监管局对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等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双随机”检查,及时纠正或限期改正影响开放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各类市场行为。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华北能源监管局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四条 监管报告制度。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监管报告和专项监管报告,披露油气管网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对组织方式、信息披露、申请受理结果、合同履行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监管意见,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约谈制度。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约谈,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属华北能源监管局职责范围和管辖范围的,将按规定及时受理、处理。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情节严重的,华北能源监管局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惩戒。
第二十八条 监管通报机制。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实施过程中,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华北能源监管局可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恶意囤积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行使市场力,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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