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
实施主体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
设定依据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
申请条件 |
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 详见服务指南 |
申请材料 |
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详见服务指南和申请操作手册 |
办理和许可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办理地点 |
全程网上办理。 |
业务咨询电话 |
北京和冀北地区:010-88072709 天津市:022-24450371 河北南部电网:0311-89892303、0311-89892307 内蒙古(中西部地区):0471-3476235 |
工作时间 |
8:30-11:30,13:3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法定办结时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 |
1.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许可事项变更,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3.自收到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条件的,受理 |
办公地址 |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707) 天津业务办: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4号 河北业务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6号5楼 内蒙古业务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外大街地藏庵南巷1号(电研大厦C座7层、8层) 邮政编码:10004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691 网站标识码:bm62000015号 京ICP备11044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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