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91150621MA0PRDM454
华北监能罚〔2024〕1号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业务、违法分包承装电力设施业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因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业务、违法分包承装电力设施业务两项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950.08元,并分处罚款1626.90元和169.96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共计8746.94元)。
2024-01-29
华北能源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