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开展燃煤机组
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华北监能资质〔2016〕454号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等两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25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有关工作的函》(资质函〔2016〕5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及内容
监管范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监管内容如下:
(一)企业执行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准入制度情况。对于新并网燃煤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新并网项目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下转入商业运营。
(二)发电项目符合许可条件情况。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要求一致;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新建燃煤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是否按要求关停。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上中旬)
辖区内企业按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按时向我局报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见附件表格)。
对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并网发电项目,应督促相关企业在具备许可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于自查阶段结束前提交许可申请。
(二)核查整改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
我局将汇总自查情况,在此基础上,以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主要针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燃煤发电项目开展核查,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否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上大压小”项目是否按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等。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自查信息真实性、项目建设情况与核准文件一致性以及环保设施投运及验收情况等。
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我局将向相关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整改。对于新并网燃煤发电项目,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转入商业运营;对于“上大压小”项目,其对应的小火电机组未按要求关停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三)总结阶段(11月)
总结专项监管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和典型事例,我局在开展重点督查的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划、项目核准及环保要求的,将及时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环保部门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现场核查,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未存在问题的企业也要实行“零报告”。
(二)各企业在10月14日前向我局和业务办报送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附表以正式文件连同电子版报我局和所在地业务办。
四、联系方式
华北能源监管局资质管理处:
010-51968798,51968587,zzgzhbj@nea.gov.cn
天津业务办:022-24450371,zhaoyc@nea.gov.cn
河北业务办:0311-89892300,lijing@nea.gov.cn
内蒙古业务办:0471-6988117,wangchao@nea.gov.cn
请各企业看到本通知后,尽快填报。
就本监管内容,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有线索,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反映。
附件:新并网燃煤发电机组明细表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