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17〕3号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生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211室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未办理有效期延续而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变造许可证复印件,非法承揽了新华家园养老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配电室改造增容工程、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研究院施工用电箱变工程、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中心项目配电室工程和华兰生物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0kV供配电工程等5项用户受电工程。
以上行为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工程合同复印件、现场询问笔录、调查核实情况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处罚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