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监能罚〔2019〕4号
陕西瀚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伟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聚财路安庆巷四排一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了以下电力工程:
1.鄂尔多斯市泓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号加油站)工程;
2.伊金霍洛旗2017年老旧计量改造工程;
3.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3标段;
4.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配网自动化施工2标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鄂尔多斯市泓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号加油站)工程报装及验收资料等;
3.伊金霍洛旗2017年老旧计量改造工程、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3标段、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配网自动化施工2标段3项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收付款凭证等;
4.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现场检查确认书。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