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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瀚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9-06-1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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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19〕4号


陕西瀚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伟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聚财路安庆巷四排一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了以下电力工程:

1.鄂尔多斯市泓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号加油站)工程;

2.伊金霍洛旗2017年老旧计量改造工程;

3.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3标段;

4.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配网自动化施工2标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鄂尔多斯市泓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号加油站)工程报装及验收资料等;

3.伊金霍洛旗2017年老旧计量改造工程、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3标段、2017年第一批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第一部分)配网自动化施工2标段3项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收付款凭证等;

4.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现场检查确认书。

以上行为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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