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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21项证明材料的公告
2020-09-1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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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调整电力业务资质办理相关流程,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方式

1.登录电力业务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按照许可条件标准,根据系统提示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业务。

2.登录华北能源监管局网站(http://hbj.nea.gov.cn)的“资质许可办理指南”栏目,查看修订后的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3.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仍须具备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

二、分类监管方式

1.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开展证前监管。

2.对守信企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开展证后监管,抽查结果通过华北能源监管局官网予以公示。

检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1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的,依法撤销许可并按照相关程序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附件:告知承诺书(试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审批或核准(备案)规模为 ,实际建设规模符合要求;

5.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发电项目通过质量监管机构的质量监督或通过启动验收、竣工验收;

6.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且实际建设规模符合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华北能源监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6.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7.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且实际建设规模符合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华北能源监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传统供电企业申请用)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电区域划分协议;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且实际建设规模符合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华北能源监管局(办)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用)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电区域划分协议;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华北能源监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净资产;

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等文件要求。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华北能源监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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