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付安正
处罚决定书文号:华北监能罚〔2024〕1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法事项:主管负责的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新能源项目12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暖水60
万千瓦风电项目),在未申请开展首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完成了15#、17#、
14#风机基础浇筑,不符合《陆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1.0.1条: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和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的要求,违反
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
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45万元(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处罚日期:2024-09-06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