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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华北监能罚〔2024〕15号)
2024-09-10 09:2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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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项建军

处罚决定书文号:华北监能罚〔202415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法事项:主管负责的内蒙古兆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巴彦淖尔市兆鑫生物质热电工程

         (2×15MW),在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已完成

         部分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处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

         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6万元(壹万陆仟元整)。

处罚日期:2024-09-06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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