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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修订版)》的通知
2016-09-23 1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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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市场〔2016〕422号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

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2016修订版)》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行、管理,实现电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69月19日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

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2016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行和管理,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等,修改制定本规则。

 

展需要、电力多边市场运行情况等,组织开展电力多边市场建设工作。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电力多边市场”)。电力多边市场全体市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电力多边交易成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并且以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时钟为准。

第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发布。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多边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第七条  市场主体包括经核准、注册进入电力多边市场的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

第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内蒙古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内蒙古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维护电力多边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本规则参与多边市场交易;

(二)熟悉并遵守本规则,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三)对本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并陈述修改理由;

(四)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对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配合开展违规行为调查;

(五)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调解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配合开展争议调解;

(六)向电力交易机构或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出市场干预的申请;

(七)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取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信息保密义务;

(八)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或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市场成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九)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市场监控分析,建立市场风险防控体系;

(十)其他政策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有关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电力多边市场。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电费;

(三)执行《供用电合同》,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四)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第十二条  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市场运营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收取电费或服务费。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须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严格按照允许的经营范围,经营售电业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第十三条  内蒙古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收取电费;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月汇总各所属供电企业各类供电设备相关信息,提供电网约束、检修计划、关口表计量等信息;

(六)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注册、注销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电力多边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跟踪交易执行情况;

(三)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凭证及相关服务;

(四)负责发布电网运行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确保电力多边市场信息公开、透明;

(五)建设并维护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实时监控电力多边市场运行情况,发现市场异常,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七)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必要的市场干预。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电力多边市场安全校核;

(二)负责日内交易,负责系统实时平衡,按照安全第一原则处理系统紧急事故,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负责组织实施交易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章  交易资格管理

第一节  准入及注册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电力多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办法》,按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名单,对市场主体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三)满足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多边市场准入条件(发电企业类),进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发电企业类)》。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用电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满足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多边市场准入条件(电力用户类),进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电力多市场主体目录(电力用户类)》。

第十九条  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

(三)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业务;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满足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多边市场准入条件(售电企业类),进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售电企业类)》。

第二十条  申请进入电力多边市场的企业按规定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进入电力多边市场的企业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问题后印发电力多边市场准入文件,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依据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公布的《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账号注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满足电力多边市场准入条件,进入《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交易账号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交易账号注册流程如下:

(一)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递交申请,报送注册材料;

(二)市场主体签署书面责任书,承诺遵守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与市场主体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完成上述工作后,电力交易机构将交易平台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取得交易账号后,即成为账号的使用者和责任人,承担账号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二节  退出及注销

第二十五条  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得退出市场。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多边市场须按规定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退市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退市程序:

(一)市场主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退市申请。退市申请须阐明退市原因、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其处理方案;

(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退市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多边市场全体成员发布退市公告。其他市场成员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公示后无异议的退市申请,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退市许可书》,更新《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目录》,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四)市场主体取得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退市许可书》后,即可办理交易账号注销手续。交易账号注销工作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退市前,已产生的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履行。与其他市场主体已产生的争议,仍须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则,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可直接对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市处罚。《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主体强制退市处罚书》须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账号注销程序:

(一)市场主体取得《退市许可书》后,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账号注销申请;

(二)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市场主体注销申请,并核实其电费收缴、合同履行及交易费用缴纳等情况;

(三)电力交易机构为满足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交易账号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退出电力多边市场后,如想再次参与电力多边交易,须重新准入市场,并办理交易账号注册手续;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三节  资质审核及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授权,定期组织对特定市场主体实施资质审核,编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配合开展资质审核工作。经审核不合格企业,应按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多次整改仍不合格企业,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将依据本规则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生如下情况,市场主体应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一)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市场主体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更名,法人变更;

(三)企业主要产品类型更换的;

(四)发电企业通过设备改造、大修、变更等,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与电力多边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相关的信息变更。

第三十五条  发生如下情况,市场主体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一)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中企业简称;

(二)企业银行账号变更;

(三)企业电表号变更;

(四)其他与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易账号相关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如故意隐瞒、拖延信息变更工作,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将依据本规则给与处罚。

 

第四章 交易组织及流程

第一节  通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多边市场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三种交易组织方式。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等。

第三十八条  电力多边交易按照年度竞价交易、年度协商交易、季度挂牌交易、月度协商交易、月度竞价交易等规则组织实施。

条件具备时,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长期价格联动协议,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审核后,在月度交易中落实。

第三十九条  电力多边交易价格为发电侧市场价格。用户侧购电价格由多边交易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力多边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或摘牌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四十条  为了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对部分交易品种实施限价管理。限价幅度及要求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设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授权公布。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需平衡预测,于11月10日前核准下达次年市场电量的份额。第三季度可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形势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在落实优先发、购电政策、完成交易电量基础上,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燃煤火电机组计划电量均衡完成。

第四十三条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任务的基础上参与电力多边交易。

第四十四条  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成为电力多边市场成员。

第四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交易以协商或竞价交易方式开展。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愿参与市场交易,交易电量即为结算电量。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组织多边市场交易:

(一)年度竞价交易;

(二)年度协商交易;

(三)季度挂牌交易;

(四)月度协商交易;

(五)月度竞价交易

(六)月度发电权置换交易。

第四十七条  发电权交易的先后顺序为:

(一)关停小火电发电权交易;

(二)燃煤机组“以大代小”和“低能耗代高能耗”;

(三)水火置换、风火置换发电权交易;

(四)由于电网阻塞开展的发电权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为了保障电网安全和市场运行平稳,对市场主体申报交易电量设置上限。

次年度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市场电量上限=min(次年度机组计划电量×K,次年度最大可上网电量-次年度计划电量)

K值为市场电量与年度计划电量比值。计划电量逐年递减至零时,不再设置K值。按年度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对多边市场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并对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进行解释,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安全校核后才能确认成交。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市场电量优先成交和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开展阻塞管理。

第五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申报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电力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

(一)发电机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燃料成本的;

(二)发电机组申报电量明显高于其生产能力的;

(三)电力用户申报电量明显高于其生产需要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电力多边交易申报的电量、电力和价格量纲分别为兆瓦时(MWh)、兆瓦(MW)和元/千千瓦时。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精确到价格量纲的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节  年度协商交易

第五十三条  年度协商交易包括年度协商交易和年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

第五十四条  次年度协商交易市场在每年11月15日10:00开市(如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年度协商市场的交易流程为:

(一)年度协商交易市场于11月15日10:00开市,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年度协商市场信息,包括:

1.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2.次年度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

3.次年度交易电量;

4.次年各机组允许申报的市场电量上限为机组市场电量上限。

(二)市场主体在次年度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5个工作日(开市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和意向申请。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交易意向信息,主要包括:

1.交易品种;

2.交易电量;

3.交易价格。

(三)市场主体经过协商分别形成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并在次年度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3个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协议信息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

2.交易品种;

3.交易电量;

4.交易价格。

对于每笔交易意向协议,电力交易机构以交易申请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提交为最终提交。

(四)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电量限额校核;市场电量超过规定限额时,按比例削减各笔交易电量。

(五)电力调度机构对次年度协商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六)电力交易机构在次年度协商交易市场闭市日16:00前,及时发布次年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结果;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次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发布的次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协调不成,此笔交易无效;技术支持系统对于确认交易,自动形成年度协商交易合同,申请交易三方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签书面交易合同,并均以协商的成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节  年度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准入并注册,年用电量达到25亿千瓦时以上且月用电量相对稳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扶持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企业参与年度竞价交易。

第五十七条  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准入并注册,进入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公用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年度竞价交易。

第五十八条  年度竞价交易以年为周期,按照电力用户定量,发电企业单边竞价的模式开展。报价阶段,发电企业之间申报数据各自保密。成交电量按月分解,通过月度电力多边交易平台执行。

第五十九条  年度竞价交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结果:

(一)按报价低者优先中标的原则,确定各竞价机组中标电量;

(二)报价相同时,机组容量较大者优先中标;如机组容量相同,按相应电量段的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三)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六十条 次年度竞价交易市场在12月10日9:00开市,12:00闭市。

第六十一条  年度竞价市场的交易流程为:

(一)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在年度竞价交易市场开市前5个工作日10:00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年度竞价交易需求。包括电量需求、最高成交价位。

(二)年度竞价交易市场开市前3个工作日10:00前,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年度竞价市场信息,包括:

1.次年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2.次年度电力用户申报年度竞价电量,最高成交价位;

3.次年各机组允许申报的年度竞价市场电量上限(年度竞价市场电量上限=次年机组允许申报的市场电量上限-已成交年度协商交易电量)。(三)发电企业应在当日度竞价交易市场开市后,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年度竞价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

年度竞价交易当日,允许发电企业根据需要撤销或修改竞价申请1次,并以报价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

(四)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电量限额校核;市场电量超过规定限额时视为无效报价。年度竞价申报电量超过电力用户申报电量时,按照申报价差从低到高依次消减;

(五)电力调度机构对次年度竞价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六)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次年度协商交易市场闭市三个工作日,发布次年度竞价交易结果;

1.公开信息:市场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配对名单;

2.向成交企业下达交易结果通知书:成交量、价,分月计划,安全校核信息,交易容量。

(七)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次日16: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发布的次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协调不成,此笔交易无效;技术支持系统对于确认交易,自动形成年度竞价交易合同,并均以竞价的成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十二条  年度竞价交易计划,由电力交易机构纳入电网年度、月度电量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年度竞价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六十四条  当市场主体一方需调整次月的年度竞价交易分月计划时,合约方应予配合。双方应首先形成无约束修订申报单,并在月度20日之前报送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六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自无约束修订申报单提交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下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形成有约束修订申报单,双方签字确认后视同交易合同。

第六十六条  当参与年度竞价交易机组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易电量置换。

第六十七条  年度竞价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节  季度挂牌交易

第六十八条  电力多边市场季度电量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挂牌交易”)是电力用户将季度用电量以定价方式挂牌出售,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通过摘牌,确定电量买卖交易。

挂牌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次季度挂牌交易市场在当季最后一个月第15日(第10日)10:00开市(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时间顺延),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十条  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并注册,相关文件明确允许参与行业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企业参与,交易电价不设限制。

第七十一条  经核准取得电力多边市场准入资格的常规火电企业可以参与挂牌交易,鼓励新能源企业在满足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前提下,参与挂牌交易。

第七十二条  挂牌交易的流程如下:

(一)次季度挂牌交易开市后,电力交易机构向全体市场成员发布季度挂牌交易市场信息,包括:

1.次季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2.具备参与次季度挂牌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名单,及其电量上限;

(二)挂牌用户或售电企业在次季度挂牌交易闭市开市后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通过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挂牌出售信息,主要包括:

1.交易电量;

2.交易时间;

3.挂牌价格。

(三)摘牌用户或售电企业在次季度挂牌交易市场开市后第四个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摘牌申请信息,信息包括:

1.摘牌电量;

2.摘牌价格。

对于每笔交易摘牌申请,电力交易机构以挂牌交易市场截至前最后一次有效提交为最终提交。

(五)电力调度机构对次季度摘牌交易申请进行安全校核;不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时,可按照交易电量最大化原则消减交易申请电量,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约束;

(六)电力交易机构在次季度摘牌交易闭市日16:00前,发布次季度摘牌交易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次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的次日16:00前给与解释和协调;协调不成,此笔交易无效;技术支持系统根据已确认的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挂牌交易成交合同;

第七十三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度分解交易结果,编制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日发电计划曲线,并确保交易结果无差别实施;

第五节  月度协商交易

第七十四条  月度协商交易市场包含月度电力用户协商交易、月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

第七十五条  次月度协商交易市场在当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时间顺延)10:00开市,交易时间为5个工作日。

开闭市日期可根据交易规模适当前后调整。

第七十六条  月度协商市场的交易流程为:

(一)开市后,交易首日12:00前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月度协商交易市场信息,包括:

1.次月市场区外电能交易电量预测;

2.次月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

3.次月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4.次月各机组允许申报的市场电量上限为其市场电量上限减已成交市场电量;

5.次月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二)市场主体开市后,交易首日17: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月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意向、月度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协商交易意向和月度发电权协商交易意向。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交易意向信息,主要包括:

1.交易品种;

2.交易电量;

3.交易价格。

(三)市场主体经过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意向协议、月度电力用户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并在交易市场开市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月度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协议信息包括:

1.交易品种;

2.市场主体;

3.交易电量;

4.交易价格。

对于每笔交易意向协议,电力交易机构以交易申请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提交为最终提交。

(四)电力交易机构对次月度协商交易申请进行电量限额校核;当次月度协商交易申请电量之和超过规定限额时,同比例削减各笔交易申请电量。

(五)电力调度机构对次月度协商交易申请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六)电力交易机构在次月度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1日16:00前,发布次月度协商交易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次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发布的次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协调不成,此笔交易无效;技术支持系统对于确认交易,自动形成月度区外电能协商交易合同、月度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协商交易合同和月度发电权协商交易合同,并均以双方协商的成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节  月度竞价交易

第七十七条  月度竞价交易市场包括月度电力用户竞价交易、月度区外电能竞价交易。

第七十八条  月度区外电能竞价交易采取发电侧单向竞价形式,以报价低者优先成交的原则确定中标机组、中标电量和中标价格。

第七十九条  月度竞价交易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双方申报电价浮动的价差,以电价下浮为正。

第八十条  报价形式为单调上升的“电量-价格”曲线,为一至五段水平线段,横坐标是电量,纵坐标为对应电量的价格。

第八十一条  机组报价各段申报电量之和的上限为其市场电量减已成交市场电量,各段申报价格必须在限价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月度区外电能竞价交易于每月17日10:00开市,交易时间3个工作日。

月度竞价交易流程如下:

(一)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市场信息。

区外电能交易信息包括:

1.次月度区外电能竞价交易电量;

2.次月各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3.限价信息。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交易信息包括:

1.次月竞价购电交易电量预测;

2.次月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3.次月各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4.限价信息。

(二)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报价数据。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报价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电力交易机构按以下步骤开展交易:

1.区外电能交易顺序为:

(1)按报价低者优先中标的原则,确定各竞价机组中标电量;

(2)报价相同时,机组容量较大者优先中标;如机组容量相同,按相应电量段的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3)各机组中标价格为各自中标电量对应的报价;

(4)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交易顺序如下:

(1)将机组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形成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竞价交易价差对;价差对=机组申报价差-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业申报价差;

(2)价差对为正时可以成交,且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

(3)价差对相同时:机组容量较大者优先中标,容量相同时,按该申报报价相应电量段的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4)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5)所有成交的价差段中,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最高申报价差和机组最低申报价差的平均值为市场均衡价差。

(四)当出现网络阻塞时,电力调度机构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调整,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各机组均以有约束中标电量和有约束中标价格进行电费结算。

(五)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各电厂发布竞价交易结果,包括:

1.无约束机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中标价格;

2.有约束机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中标价格;

3.无约束机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中标电量;

4.有约束机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中标电量;

5.无约束加权平均上网价;

6.有约束加权平均上网价;

7.无约束上网总中标电量;

8.有约束上网总中标电量;

9.无约束加权平均购电价;

10.有约束加权平均购电价;

11.无约束购电总中标电量;

12.有约束购电总中标电量;

13.无约束市场均衡价差;

14.有约束市场均衡价差。

(六)闭市后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形成月度电能竞价交易合同。

第七节  月度发电权置换交易

第八十三条  电力多边市场发电权置换交易指发电企业间经协商,达成的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置换协议,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十四条  计划电量置换交易应在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用热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内蒙古西部地区新能源消纳,有利于自治区经济结构转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开展。

参与年度计划电量置换的发电企业必须按照以下优先级进行交易:

(一)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场;

(二)燃气机组、超低排放机组;

(三)常规火电机组。

第八十五条  发电权置换交易次月有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发电任务不进行月度滚动。

第八十六条  发电权置换交易为月度协商、竞价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9:00开市,交易时间2个工作日。

第八十七条  发电权置换交易的流程如下:

(一)发电企业应在发电权置换交易开市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拟出让的电量需求。包括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二)发电权置换交易开市前,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发电权置换市场信息,包括:

1.出让计划电量的发电企业名单及出让电量数量,包括: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2.电网主要断面潮流情况。

(三)发电企业应在发电权置换交易开市前1个工作日,通过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计划电量置换交易意向,主要信息包括:

1.交易电量;

2.交易价格。

对于每笔交易意向协议,电力交易机构以交易申请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提交为最终提交。

(四)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权置换交易申请进行安全校核;不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时,优先保证市场电量成交。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开市首日12:00前,发布电量置换交易情况;相关市场主体应在当日17:00前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的次日16:00前给与解释和协调;协调不成,此笔交易无效;发电权置换交易一经确认,电力交易机构即根据成交情况,组织相关市场主体签署发电权置换合同/协议;

 

第五章 交易执行及调整

第一节  安全校核

第八十八条  内蒙古西部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第八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电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技术标准及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印发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九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九十四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一般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或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二节  交易执行及计划调整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年度发电计划、中长期电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各类交易结果,编制年度、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依据交易计划,制定电网调度运行方式,安排机组发电,确保交易计划无偏差完成。

第九十六条  电力多边交易各交易品种执行优先级:合同中未约定可滚动调整的交易优先执行,合同中约定可滚动调整的交易执行以下优先级:

(一)多年交易:包括多年交易合同、多年交易年度合同、多年交易转让/回购交易合同;

(二)年度交易:包括年度交易合同、年度交易转让/回购交易合同;

(三)月度交易:包括月度交易合同、月度交易转让/回购交易合同。

同一级别的交易,交易合同签订时间早的优先执行;签订时间相同的,按比例调整。

第九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和对日计划进行滚动调整,并向市场主体公布实际执行结果,说明执行偏差原因。

第三节  交易限价

第九十八条 多边交易限价:

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上(下)限=发电机组批复电价±{发电机组批复电价(含环保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超低排放奖励电价}×PL

电力用户交易价格上(下)限=电力用户电量电价±{发电机组批复电价(含环保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超低排放奖励电价}×PL

上式中的电力用户电量电价是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用电目录分类电量电价,不含基本电费。PL为限价系数,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按年度测算发布。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类型及要求

第九十九条  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合同是指:为了确保多边交易顺利实施,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义务,维护多边交易结果的法律效力,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依据多边交易平台内达成的交易结果签订的电力、电量等买卖合同。

市场主体自行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不属于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合同范畴。

第一百条  按照交易期限,电力多边市场交易合同可以分为年度交易合同、月度交易合同等。

按照合同生成方式,交易合同可以分为集中交易合同、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政府下达的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合同等。

根据履行情况,交易合同可以分为原合同、转让交易合同、回购交易合同、委托代理协议等。

第一百零一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相互之间的年度及以上交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月度合同可采用交易单(或电子确认单)等方式。

条件具备时,所有合同均应通过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二节  合同内容与签订

第一百零二条  年度交易合同依据政府下达的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优先发用电权)、双边协商和年度交易组织结果签订:

(一)依据政府下达的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优先发用电权)、双边协商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依据年度交易组织结果签订的。

第一百零三条  年度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费用、交易计量、电量电费结算、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第一百零四条  季度交易合同依据季度挂牌交易结果签订。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费用、交易计量、电量电费结算、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第一百零五条  月度合同依据交易组织结果签订。交易单(或电子确认单)应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费用、交易计量、特别约定等。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合同在交易结果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与解除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不满足实际需求时,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相关变更协议,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合同变更涉及到电量调整的,对于集中交易合同或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交易各方可根据转让交易或回购交易,签订转让交易合同或回购交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同需要解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交易合同。合同解除,须按照原交易合同形式,签订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交易合同调整、解除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妨碍第三方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可抗力相关条款:

(一)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一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

(二)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多边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市场主体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合同。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电能计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结算电量,采用电能计量系统数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能计量包括电能计量主站系统、厂站计量装置(电能量采集装置、电能表、电能计量柜/箱、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能计量系统的安装设置、管理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规程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计量装置必须通过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内蒙古电能计量检测中心及相关部门验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场主体负责所辖计量装置投资建设与运行维护,保证计量装置精确度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场主体必须具备计量数据远传功能,具备零点抄表能力,保证电能量数据准确上传至内蒙古电力公司的电能计量主站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替代主表数据和数据比对。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  当存在同一计量点计量的电量属于不同市场主体及同一主体不同电价情况时,必须安装能够区分不同市场主体及不同电价的电能计量装置。如果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经计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可按不同电量比例进行结算,但计量改造时间不能超出半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出现主电量计量数据的精度不符合要求时,经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后,该计量数据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应尽快出资更换满足要求的电量计量装置。在未更换计量装置前,采用替代电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替代电量数据的顺序按照副表、对端主表、对端副表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电量结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时的计量数据为依据。

第二节电费结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交易电量只结算电度电费,容量电费按相关规定结算,结算次序如下:

(一)月度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协商交易电量;

(三)季度电力用户挂牌交易电量月度分解;

(四)年度电力竞价交易的月度分解;

(五)年度电力协商交易的月度分解;

(六)非市场电量。

如果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当月各种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交易电量开始削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如下顺序结算:

(一)月度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协商交易电量;

(三)季度挂牌交易电量月度分解;

(四)年度电力竞价交易的月度分解;

(五)年度电力协商交易的月度分解;

(六)计划电量。

如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总和,差额部分可从位于次序最后的电量开始削减;如果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电量总和,其超出的上网电量视同为计划电量,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因电网事故、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总和,相关市场主体协商一致后,经电力交易机构批准,可实施替代结算。

替代结算指发电企业在满足自身交易电量结算的基础上,将全部或部分计划电量转化为市场电量,以代替被结算发电企业未完成的交易电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发电权置换交易由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交易合同,为各发电企业统一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节  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电力交易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向电力多边市场主体收取注册费、年费及交易手续费。费率和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收取的注册费、年费及交易手续费全部用于电力多边市场研究、建设、运营、培训。

第一百三十条  电力多边市场注册费、年费及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定期向全体市场成员公布费用收取、支出情况,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多边市场成员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作为本规则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一节  信息分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力多边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各类信息发布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众信息是指电力多边市场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多边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市场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国家批准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等、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网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四)市场概况,包括市场主体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五)分年、月披露的市场运行概况;

(六)需要单独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开信息是指应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输电损耗情况;输配电网的检修计划。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四)电力电量供需形势;年度、中长期、短期、日前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可再生能源负荷预测和电网运行方式计划,年度预测按月分解;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

(五)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新电源项目投产计划;发电厂并网、电力用户投产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售电企业组建及售电业务开展情况;

(七)电力多边市场的交易电量预测情况;

(八)市场主体年、月、日前、日内交易总电量安排、分解和执行情况;各种交易的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

(九)各发电企业(电厂)的上网电量、计划电量和其它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

(十)发电机组、发电厂(场)特性参数和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十一)影响发电企业发电出力的机组、设备检修计划情况;发电机组、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

(十二)市场主体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十三)区外电能交易节点增量网损单位成本;

(十四)结算及相关信息;

(十五)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十六)由本规则其它条款规定的属于公开信息的市场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主体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它市场主体公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场主体交易完成前的报价信息、合同电量信息等。

第二节  信息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多边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各市场成员均须按照所负责提供数据信息的职责范围,及时、准确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信息提供与发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多边市场正常运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实时交换相关信息并进行有效沟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交易品种的信息及提供与发布程序依照本规则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各市场主体的结算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定期发布。结算信息包括:

(一)结算种类;

(二)结算数量;

(三)结算价格;

(四)市场考核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公众信息的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电力交易机构披露公众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电力交易机构的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它方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建立电力多边市场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应具备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手段。

第一百四十三条  市场信息保密规定:

(一)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私有信息;

(二)市场成员不得向公众透露公开信息;

(三)市场成员应法律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公开和私有信息时,应将有关事项报电力监管机构和自治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当事人可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投诉;

(五)泄密事件知情者有义务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第九章  争议、违规处理

第一节  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争议特指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暂停交易的争议;

(二)对市场主体违规处罚的争议;

(三)对市场成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争议;

(四)对市场交易组织、计量、结算、考核及费用收取、使用的争议;

(五)对市场信息披露的争议;

(六)对市场干预的争议;

(七)对市场监管的争议;

(八)其他有关电力多边交易的争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市场成员纠纷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国家电监会相关规章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

(四)司法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生争议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发生市场争议后,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电力交易机构解决。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各方诉求,提出争议解决办法。如当事方不认可,可向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请解决。经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市场争议,当事市场成员可提请仲裁或提起司法诉讼。

第二节  市场考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为确保电力多边交易依据交易合同执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电力多边市场对交易执行情况实施考核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市场交易按月进行考核,并公布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因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原因,造成月度实际使用电量少于其交易电量(年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季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月度协商交易电量和月度竞价交易电量之和)超出5%时,应向相应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偏差电量×|上网电价结算价差|×2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电量超出交易电量5%(不含5%)以上部分执行目录电价。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发电企业(机组)原因且没有进行发电权交易的,未完成的交易合同滚动至次月继续执行。当没有完成的电量超过5%时(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结合功率预测预报、市场交易规模等情况做适当调整),发电企业应向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支付交易违约金:

违约金=少送电量×|上网电价结算价差|×2

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量超过的市场电量部分执行批复的上网电价。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予以免考核。

(一)供电设备故障等电网原因造成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产生考核电量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迫使电力用户减产、停产产生考核电量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力用户减产、停产产生考核电量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对电力用户因用电设备不稳定产生的偏差电量,在用户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减免,全年免考核次数及电量上限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商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后按年公布。

初期暂定免考核电量上限=交易电量(年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季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月度协商交易电量和月度竞价交易电量之和)×0.2/次,全年免考核次数不超过2次。

含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加强其自备电厂调节能力,优先完成交易电量。除电网原因外,不予减免考核。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电力用户减免考核应向盟市供电部门和盟市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由盟市电力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审定确认后执行。

第三节  违规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拒不遵守本规则,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警告、暂停交易资格、强制退出电力多边市场等措施。

(一)提供虚假注册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电力多边交易资格;

(二)有意隐瞒与电力多边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在参与电力多边交易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强买强卖等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

(四)在参与电力多边交易过程中,单独或串通其它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力,操纵电力多边交易成交价格、成交量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认可电力多边交易平台交易结果,拒绝执行已成交的多边交易;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偏差额超过成交电量的50%;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缴纳电费;

(九)在出现交易考核电量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考核结果;

(十)阻挠电力多边交易正常结算工作;

(十一)为取得不合理利益,向市场主体发布虚假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认定市场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后,即发布违规处理意见书,并向全体市场成员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对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违规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出申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对违规市场主体下发《暂停交易资格处罚书》后,市场主体即不得再参与电力多边市场的任何交易,直至企业整改合格后,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下发《撤销处罚意见书》。

第一百五十八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发布的暂停交易处罚书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暂停交易资质期间,企业交易账号处于冻结状态,直至处罚结束。

第一百六十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市场违规处理的监督。

 

第十章  风险防控与市场干预

第一节  风险防控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加强对多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报告,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按职责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市场成员应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市场监控分析工作,保证风险防控的正常开展。

第二节  市场干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市场干预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和确定的短期时间内,对部分或全部市场交易由政府进行临时管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共同授权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紧急市场干预。

(一)由于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因重大政策变化,或经济波动导致的市场交易严重不平衡,市场纠纷或投诉集中爆发;

(三)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市场干预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电力多边市场无法正常运行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场成员推迟、暂停市场交易,并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市场成员也可向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申请市场干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市场干预措施包括:

(一)价格管制措施:调整市场限价等;

(二)交易管制措施: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调整市场份额、市场中止;

(三)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批准的其它干预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电力多边市场进行干预时,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电网运行状态信息及市场干预信息,通告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多边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  当电力多边市场恢复至可正常开展市场交易时,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应及时终止市场干预,并授权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的信息。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市场成员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管,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市场监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

(二)电力多边市场依法合规建设情况;

(三)电力多边市场依法合规管理情况;

(四)电力多边市场交易组织实施及信息披露情况;

(五)交易费用收支情况;

(六)市场纠纷及违约处理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力多边市场全体市场成员均可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出举报或投诉请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  针对电力多边市场各类违规情况,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规则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任何市场成员均有权提出规则修订建议。规则修订程序如下:

(一)市场成员提出规则修订建议;

(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市场成员讨论研究规则修订必要性;

(三)规则修订必要性经确定后,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修订工作;

(四)规则修订稿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监审后,会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遇到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规则修订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出现紧急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申请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本规则的临时条款。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主体说明制定临时条款的理由,例举详细证据。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16年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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