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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2]4号)
2022-12-26 11: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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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茂祥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72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9年4月,你公司在未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揽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宁河供电分公司35kV赵帮17#等三跨线路备用线路预绞丝大修业务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

2.你公司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许可事项变更记录;

3.你公司名称由天津市宁河区电力总公司变更为宁东盛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4.你公司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宁河供电分公司签订的35kV赵帮17#等三跨线路备用线路预绞丝大修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结算件、相关发票、银行业务回单;

5.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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