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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2]6号)
2022-12-26 11: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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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北京)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鹏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承揽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合作经济联合社10kV供电初设工程,2021年1月与北京鑫众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工程所有安装及调试等,合同总额为1,205,546.7元;2020年10月承揽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10kV临时供电工程,2021年1月与北京鑫众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所有安装及调试等,合同总额为1,216,351.54元;2020年10月承揽了北京六马大好河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0kV箱变及外电源工程,2020年12月与北京洳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工程箱变及外电源安装及调试业务,合同总额为620,800元

以上三项工程实施期间,你公司未成立项目部,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施工作业票,未组织召开站班会及设备和人员进场。以上行为,符合国家能源局《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第九条第(四)项“将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为主的施工活动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情形,属违法分包。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

2.你公司组织架构,人员花名册,李飞、马建、赵翔3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供电初设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工程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北京鑫众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竣工验收单;

(4)工程记账凭证、收款回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4.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临时供电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工程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2)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安全交底记录、竣工验收单;

(3)工程记账凭证、收款回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5.北京六马大好河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箱变及外电源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工程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北京洳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作量确认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图纸

(4)工程记账凭证、收款回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6.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020年度审计报告;

7.询问笔录3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对你公司违法分包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供电初设工程行为,处罚款8,439元,没收违法所得101,949元;对你公司违法分包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临时供电工程行为,处罚款8514元,没收违法所得102,863元;对你公司违法分包北京六马大好河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箱变及外电源工程行为,处罚款4,346元,没收违法所得52,499元。对你公司上述3起违法分包行为,共处罚款21,299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玖拾玖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57,311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叁佰壹拾壹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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