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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2]8号)
2022-12-26 11: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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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东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贾庵道南侧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玉田鑫迪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使用你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于2020年9月份承揽了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于2021年4月份承揽了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两项工程实施期间,你公司未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你公司以上行为,符合国家能源局《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属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与玉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风险辨识与控制措施票、班前会会议记录、工作A票、每日站班会及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记录表、隐蔽工程记录、10kV柱上开关新装(更换)标准化作业指导卡、10kV线路改造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工程记账凭证、发票;

3.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

(2)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班前会会议记录、班后会会议记录、配电第一种工作票、10kV线路改造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工程记账凭证、发票;

4.你公司员工名册;

5.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宋玉宝、王建中、王海涛3人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书;

6.你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7.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对你公司向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出借许可证承揽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行为,处罚款14,494元,没收违法所得673元;对你公司向唐山电建玉田分公司出借许可证承揽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行为,处罚款6,288元,没收违法所得292元。对你公司出借许可证行为,共处罚款20,782元(大写:贰万零柒佰捌拾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65元(大写:玖佰陆拾伍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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