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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 [2022]9号)
2022-12-26 11: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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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玉田鑫迪分公司

负责人:王新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无终西街南侧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使用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于2020年9月份承揽了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于2021年4月份承揽了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实施期间,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上行为,符合国家能源局《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属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你公司借用唐山电建公司许可证承揽电力工程,属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你公司与玉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风险辨识与控制措施票、班前会会议记录、工作A票、每日站班会及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记录表、隐蔽工程记录、10kV柱上开关新装(更换)标准化作业指导卡、10kV线路改造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工程记账凭证、发票;

3.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有关证据材料:

(1)你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

(2)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班前会会议记录、班后会会议记录、配电第一种工作票、10kV线路改造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工程记账凭证、发票;

4.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名册;

5.你公司宋玉宝、王建中、王海涛3人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书;

6.你公司2021年度利润表;

7.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非法承揽玉田县水源地新建(YS17、YS18、YS19)水源井变压器安装工程行为,处罚款14,494元,没收违法所得9,141元;对你公司非法承揽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兴玉524线路改造工程行为,处罚款6,288元,没收违法所得3,966元。对你公司非法承揽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共处罚款20,782元(大写:贰万零柒佰捌拾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3,107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零柒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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