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军
住所: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9月承揽了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时场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高压工程,2020年11月承揽了国网容城县供电公司运检部2020年配变重过载调换工程,后将以上两项工程的承装电力设施业务专业分包给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容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容城分公司),且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符合国家能源局《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属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2.你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容城县供电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与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高压工程分包合同;
3.你公司与吉达容城分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4.有关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施工日志、实验报告、工程财务凭证等;
5.你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6.吉达容城分公司职工花名册;
7.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对你公司向吉达容城分公司出借许可证承揽国网容城县供电公司运检部2020年配变重过载调换工程行为,处罚款11,091元,没收违法所得9,316元;对你公司向吉达容城分公司出借许可证承揽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时场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高压工程行为,处罚款8,051元,没收违法所得6,763元。对你公司出借许可证行为,共处罚款19,142元(壹万玖仟壹佰肆拾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6,079元(壹万陆仟零柒拾玖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