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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号)
2023-06-2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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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4号





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赵锋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金山二期项目施工期间,公司员工程进勇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中受教育人、教育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均为程进勇一人,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你公司对项目经理李世超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2×66万千瓦扩建工程合同;

4.你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蒙古金山扩建工程全厂保温(1标段锅炉侧)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5.你公司员工程进勇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6.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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