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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2号)
2023-06-2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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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2号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0QMDDH87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阳高村

负责人:李俊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金山二期4号机组汽机房0米层水箱人孔门和锅炉给煤机平台电缆竖井检修口敞开,且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对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史小宇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3.检查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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