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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号)
2023-08-22 00:00 来源:华北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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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9号



张家口市鑫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MA0EF8L906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庙街14号美城小区6号楼5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永

身份证件号码:130705197501220919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于2023年4月17日取得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你公司申请取得许可时使用的10名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于彦东、于彦娜、于陆涛等3人的职称证书专业为“建筑”,于子轩、刘晓龙、于晓阳、于子建、冯建社、安巍巍、王亚如等7人无职称证书。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3.我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我局事中事后核查时你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5.现场询问笔录1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8月17日






送达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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