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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号)
2023-08-22 00:00 来源:华北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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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8号



徐建飞: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8710213656

所在单位及职务:正定县天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单位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93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2年1月4日,正定县天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雄安500kV输变电工程基础施工专业分包工程。你作为该工程基础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正定县天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天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3.正定县天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雄安500kV输变电工程基础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通知》;

4.华北能源监管局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

5.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

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8月17日




送达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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