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监能罚〔2023〕11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602974X8
住所:大同市平城区青年路裕华街
法定代表人:任玉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在承建华润新能源(正镶白旗)有限公司满达风电场1台50MVar调相机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期间,施工现场外排脚手架部分脚手板未绑扎、未满铺,多处脚手板裂纹、破损,通道防护围栏缺失,部分立杆底部未设置横向扫地杆,两根立杆之间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满堂脚手架铺设的防坠落密目网部分缺失,部分临边防护不到位,人员上下作业平台未设置脚手架通道,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4.4.4条、第4.4.5条、第5.2.4条有关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你公司施工现场配电室屋顶平台临边、调相机屋顶平台临边及外排脚手架通道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你公司《关于成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华润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公司满达风电场建设调相机项目经理部及王某等岗位聘用的通知》复印件;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河对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华润新能源(正镶白旗)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华润新能源(正镶白旗)有限公司满达风电场1台50MVar调相机工程土建及安装合同》复印件;
5.检查现场照片;
6.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
7.检查问题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因两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共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