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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3〕12号)
2024-01-1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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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12号



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766685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昌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2年9月,你公司将2022年110kV友谊变952吕祖庙线10号杆建工局宿舍箱变更换工程全部交给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构成转包承装电力设施业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花名册;

2.你公司与呼和浩特供电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玉泉供电分公司2022年110kV友谊变952吕祖庙线10号杆建工局宿舍箱变更换检修施工合同》复印件;

3.你公司与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玉泉供电分公司2022年110kV友谊变952吕祖庙线10号杆建工局宿舍箱变更换施工合同》复印件;

4.玉泉供电分公司2022年110kV友谊变952吕祖庙线10号杆建工局宿舍箱变更换审计报告,以及该工程转账凭证与发票复印件;

5.你公司与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审核书;

6.询问笔录2份及同步录音录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转包工程结算金额0.7%的罚款,即501元;没收违法所得11347元。(罚没合计1184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直接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电子缴款书(通知)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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