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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3〕13号)
2024-01-1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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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13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MA0MW0DX4C

营业场所:兴和县新城区一马路

负责人:张权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你公司工作人员将乌兰察布市鑫诺农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豪氏牧业有限公司、察右后旗贲红镇西大井加油站等用户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设计单位杭州益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杭州益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了内蒙古豪氏牧业有限公司、察右后旗贲红镇西大井加油站等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你公司行为属于《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第七条第(三)项的授意特定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答复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情形,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你公司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54号)要求各供电企业严格对照监管内容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治。鉴于国家能源局和我局曾对“三指定”行为整治提出过明确要求,此次发现的问题属于拒不整改情形。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你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送给设计单位人员勘察图等供电方案信息的照片;

3.乌兰察布市鑫诺农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豪氏牧业有限公司、贲红镇西大井加油站等用户报装材料复印件及营销系统截屏;

4.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5.《兴和供电分公司关于华北能源监管局检查情况的有关说明》;

6.你公司高压业扩清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五十五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直接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电子缴款书(通知)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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