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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北监能罚〔2025〕54号
违法事实: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迟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金额:453293.6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