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2 |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各省(区、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和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
|
5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