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申请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至少需要多少位人员?
答:需要技术负责人1名、安全负责人1名、电力相关技术人员5名、电力相关技能人员10名,其中技术负责人可以与技术人员兼任,至少需要总计16名人员。
2.提交业务申请后多久反馈审核结果?
答:自提交业务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4.如何变更系统预留手机号码?
答:通过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模块点击“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和能源行业信用业务在线办理”中的“相关下载”找到“变更系统预留手机号码申请表”,完整填写后,加盖公司印章,发送PDF扫描版至对应受理部门邮箱(登录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后,见首页顶端提示联络方式)。
5.“守信企业请按告知承诺制办理”是什么意思?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有什么区别?
答:与一般程序相比,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有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是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审批流程和时限大幅压减。申请人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签署告知承诺书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机构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核查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核验、线上核查、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6.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各类具有初级以上电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电力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取得由人社部或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颁发的电力相关专业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等人员。“电力相关专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电气信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及绝缘技术、继电保护、电力集控运行、输电线路、机电等电力专业;不包括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热工类、仪器仪表类等其他非电专业,例如电子信息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等。
7.人员社保缴纳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新申请、合并后申请或分立后申请业务时,各类人员应具有由申请单位为其缴纳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有效期延续业务时,各类人员应具有由申请单位为其连续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应社保缴纳记录应与填报工作经历相匹配,并满足规定年限要求。
8.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是否可以通过系统办理延续等业务?
答: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0号令)明确规定,许可证延续申请须在证书到期30日之前提交。系统按照法定时限设置,距离有效期不足30天的,延续申报通道自动关闭,无法提交延续、变更等许可业务。
9.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什么?
答: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10.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持证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自己的业绩使用?
答:不可以,专业分包业绩仅计入具体施工业务的单位。
二、发电类常见问题
1.发电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取得许可证吗?
答:承揽发电项目涉网工程(例如升压站、外送线路等)的施工单位应取得许可证。
2.风机、光伏设备(包括逆变器)的安装、维修、试验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不需要
3.哪些人员可以兼职?
答:对于发电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生产运行负责人可以兼任,对于承装(修、试)企业技术负责人可以和技术人员兼任,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兼任。
4.发电企业对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岗位职务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主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一般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厂级领导,即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厂长、副厂长、站长、副站长等。 任职人员应在本单位任职,具有任职文件;且任职人员应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安全负责人填报企业主要负责人(俗称“一把手”);财务负责人填报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生产运行和技术负责人可以填报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相应的主管领导。
5.持证发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如何向派出机构报告?
答: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任职后30日内通过系统向派出机构填报人员变更申请。
6.许可证延续、超期服役机组延续是否可以与各类事项变更同步申请?
答:延续过程中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可以同步申请。
7.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8.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不重新计算,许可证的原有效期不变。
9.发电企业应何时取得许可证?
答: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在相应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的不得上网发电。分批并网的机组(单元)取证时间应按批次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