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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号)
2023-08-22 00:00 来源:华北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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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监管局文件



华北监能罚〔2023〕10号



天津晟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FU8G8P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莲北里3-1203

法定代表人:滑红庆

身份证件号码:4107281851102533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承揽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天津武清220kV变电站重建工程期间,公司员工祁雪希、刘宗恒、李超杰未参加2023年1月30日的安规考试,考试试卷均由他人代答。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你公司关于2023年1月30日天津武清220kV变电站重建工程人员入场安全培训考试情况的说明;

3.祁雪希、刘宗恒2人在2023年1月30日以及4月12日安规考试试卷;

4.祁雪希、刘宗恒、李超杰3人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8月17日



送达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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